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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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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从1996年开始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临时仲裁机构以来,到目前为止国际体育仲裁院一共设立了6个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了50多件争议,其有关争议裁决的发展趋势为:奥运会仲裁程序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兴奋剂争议裁决数量停滞不前,参赛资格问题逐渐成为主要的争议,与比赛结果有关的裁决数量上升迅速,其他的争议(譬如商业争议、救济程序争议以及奥运会的奖牌争议等)零星出现。  相似文献   

2.
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在美国体育界发生的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是近年来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涉及美国兴奋剂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力来源和体育仲裁的专属管辖权,并极大地促进了非检测阳性法律问题的发展.该案判决表明,只要客观证据充分,非检测阳性在未来兴奋剂的规制中将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案再次确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性质上是一个民间的非营利组织而非国家机构,为公平比赛的需要享有某些政府授予的权力;美国仲裁协会享有对美国兴奋剂争议的专有管辖权,不服其裁决的只能上诉至体育仲裁院.  相似文献   

3.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随着伦敦奥运会的闭幕,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也圆满完成了他的任务,保障了伦敦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为奥运会参加者提供了一个快捷有效的争议救济途径.从探讨伦敦奥运会临时仲裁的法律依据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分别予以介绍并逐一进行评析.本届奥运会期间,AHD共受理案件11起,分别涉及参赛资格、内部裁决确认、兴奋剂处罚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结果方面,AHD一如既往地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的原则和精神.最后,在对近几届奥运会仲裁案例进行总结的同时,对我国奥运选手的仲裁不申请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黄世席 《体育与科学》2005,26(6):16-19,24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普通仲裁是最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普通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欧洲体育运动争议解决机制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洲体育运动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体育争议解决机制也对其他体育运动争议的解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解决欧洲体育运动争议的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的体育组织,解决方法主要有仲裁、调解和诉讼等.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可以介入体育争议,但需要考虑纯粹性体育运动争议的可审查问题以及仲裁不干涉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CAS AHD)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仲裁了3起案件。特别仲裁处仲裁庭通过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填补了《亚奥理事会章程》中争议解决规则的漏洞,对仲裁庭自身管辖范围进行扩大,保障了未取得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和国家(地区)体育协会的诉权。但仲裁裁决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有缺陷的争议解决规则。这种有缺陷的规则不符合奥林匹克运动追求善治的趋势,应参考其他区域性大型体育赛事的经验进行修改。第三方体育仲裁机构通过发挥准司法能动性,能够帮助完善体育自治。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体育运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违反公平、技术争议、人身伤害和合同权益等竞赛和非竞赛性纠纷.现今体育规则中单一的竞赛仲裁条款不能为其纠纷的调解提供合理的仲裁,也很难适应体育运动的发展.只有建立由仲裁、司法程序所组成的复合仲裁调解机制才能够合法、完善地对体育运动纠纷给予规范裁决.这也是体育运动走向世界与国际奥委会接轨的必要法制化保障.  相似文献   

10.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2.
北京奥运会六起仲裁案件的解决,显现了国际体育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体育争端的优势.作为体育自治框架之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得到了各国及各体育单项组织的认可和尊重.但通过对这六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其他仲裁机制,体育仲裁仍面临着审理权限、规则适用、与各体育单项组织处罚规则的协调以及审理程序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3.
于善旭 《体育科研》2016,(1):43-45,66
自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在体育全球化和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体育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中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对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实践的多方面探索,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透过没有出现大量体育纠纷外显并激化而威胁正常体育秩序的困局这一表象,分析创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压力与动力不足的实质原因,是在高度行政化的体育体制下缺乏各权利主体的自治空间,消融着依法维权的意识并掩盖着利益博弈的纷争。本文认为当下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新发展,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重要的机遇,同时本文对积极进行体育仲裁试行实践和加强多个方面立法提出了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5.
论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体育争端,如何解决体育争端已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从美国、意大利、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制度的特点、仲裁院的构成及功能方面介绍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情况,并针对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6.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7.
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规定了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条款,运动员必须承诺遵守该仲裁条款,才能参加相关赛事。从仲裁协议所要求的协商一致的同意要素来看,这种强制仲裁条款存在效力瑕疵。但出于维护体育自治以及高效解决体育纠纷的考虑,各国法院都不会轻易否定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然而,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在佩希施泰因案中,对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了质疑,引发了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合法性的重大危机。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社会合法性强于其规范合法性。可以考虑在兴奋剂领域变革意定体育仲裁为法定体育仲裁,或者至少在仲裁条款形式上进行改进,使体育强制仲裁条款能够清楚地为运动员所知悉和理解。根据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支持态度,中国法院会承认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体育法治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于善旭 《体育科研》2012,33(6):12-15
摘要:在全球法治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发展中,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代表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得到了正在加强体育法治建设的中国的密切关注和主动借鉴。文章通过中国对其吸纳在《体育法》中设立仲裁条款、以其为参照探索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在北京奥运会等多方面与其进行积极合作以及广泛开展国际体育仲裁的学术研究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中国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紧密联系和互为关系,揭示了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影响的日益扩大和对促进中国体育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体育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芳芳 《体育学刊》2005,12(6):27-29
体育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为:主体的法律地位表现为非绝对平等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协议表现形式多样,协议的效力从宽解释.正确认识这些法律特征,有利于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妥善解决体育纠纷.  相似文献   

20.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熙 《体育学刊》2011,18(1):46-52
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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