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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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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剑 《体育科研》2012,33(6):8-9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中国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要实现中国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并建立现代化的体育治理模式,而法治则是中国体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尽管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发布实施以来,中国的体育立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一些领域仍然滞后,特别是面对体育的社会化、产业化带来的新问题反应比较慢。因此,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是加强体育立法的重要方向。管理机构应该围绕权利和秩序这两个着眼点,完善体育立法,健全救济机制。体育仲裁问题成为当前国内体育法研究和体育制度建设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已有多名来自中国的仲裁员参与了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事务。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国际体育秩序的完善,同时它对各国国内体育救济机制的完善也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3.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4.
于善旭 《体育科研》2016,(1):43-45,66
自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在体育全球化和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体育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中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对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实践的多方面探索,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透过没有出现大量体育纠纷外显并激化而威胁正常体育秩序的困局这一表象,分析创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压力与动力不足的实质原因,是在高度行政化的体育体制下缺乏各权利主体的自治空间,消融着依法维权的意识并掩盖着利益博弈的纷争。本文认为当下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新发展,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重要的机遇,同时本文对积极进行体育仲裁试行实践和加强多个方面立法提出了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运用法律手段或准法律手段解决体育纠纷是人类体育活动走向法治化的标志。体育仲裁由于具有专业性、自律性、中立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端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美国作为世界职业体育运动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体育法律实践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随着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建立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法、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进行研究分析,旨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7.
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及欧美日等体育强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研究,探讨我国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建立适合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认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适应中国体育走向国际化、职业化、商业化,减少体育纠纷,稳定体育的秩序,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今国际,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国际上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仲裁法律制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通过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实践,对体育仲裁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进行全面的考察和阐述,旨在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以便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参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9.
体育法治全球化的典型例证与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熙 《体育学刊》2012,(3):30-36
以体育法治全球化何以可能着手,对反兴奋剂法治的全球化和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两个体育法治全球化的典型例证进行考察,并针对两者进行法理分析。研究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法治和国际体育仲裁实践直接推动了体育法治全球化的发展;体育法治全球化将催生全球体育法治体系,这一体系已经演变成一种新的全球法律治理模式,并将为其它领域的国际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提供重要的范例。  相似文献   

10.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11.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2.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熙 《体育学刊》2011,18(1):46-52
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体育领域的特殊仲裁制度,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在很多方面已经脱离了传统商事仲裁的一般属性,并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一些类似于司法机制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奥运会特别仲裁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尤其在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一趋势对于奥运会法律制度乃至国际体育法制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其对传统仲裁制度某些根本属性的颠覆和背离,也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同时,这种发展趋势也会对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整个体育体制的发展产生相应影响.  相似文献   

14.
王迪 《体育科研》2023,(5):36-46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从成立以来在各类案件的仲裁中频繁援引先例,并坚持用先例中的论证进行裁决,这种仲裁实践已经成为CAS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的常态,在CAS涉中国当事人案件中更是如此。纵观近些年CAS涉中国当事人案的整体与个案,CAS援引先例的实践切实存在,不断影响着中国当事人与中国体育仲裁的发展。面对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纠纷仲裁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坚持提出先例的权利以及获取CAS援引先例理由的权利,并做好援引先例的前期准备和先例研究工作,同时中国需要重视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培养专门的研究人员,以CAS为范例建立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5.
李毓毅 《体育科研》2012,33(6):10-11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是全球第三个、亚洲第一个国际体育仲裁分支机构,将对提高上海体育国际影响力,促进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上海设立听证中心是上海城市和体育发展的必然,因为它不仅是体育全球化与上海城市发展交融的产物,是上海体育发展的诉求,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的需要。它的设立有利于增强中国体育发展的“软实力”,有利于体育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还有利于提升上海体育的国际影响力。上海听证中心的运作模式将不同于国际体育仲裁院洛桑总部以及纽约、悉尼分支机构的模式,建议在坚持公正独立、高效务实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上海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签订的协议,加强与国际权威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上海听证中心的功能,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相似文献   

16.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属性。体育仲裁因其速度、保密、花费少以及体育仲裁自身的特点和专门性法律属性等,而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欢迎。本文在探讨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提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应当既要体现国家意愿,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特点的准司法性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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