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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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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善旭  张剑  陈岩 《体育科研》2005,26(3):104-104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工作中的一项新制度,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中独具特色的新形式。但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并不是统一的形式。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在借鉴国外体育仲裁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大量竞技体育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因此体育仲裁应采用民间仲裁形式,坚持民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育法…  相似文献   

2.
仲裁庭是裁决者,仲裁机构是服务者,这是仲裁的基本定律.CAS等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形式,以及不可避免地对裁决的实体执行审查,涉嫌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僭越.机构审查裁决得到司法机关的正面支持,并在实践中有利于提升裁决品质,积极回应当事人的期望,坚持有节制的审查原则,特别有助于矫正体育仲裁个性所致的内在问题.机构审查裁决不是危机,而是反思和变革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契机.应将仲裁机构从服务者的传统定位调整为仲裁的消极担保者,据此既能回应现实,又能为机构审查裁决的职能变迁提供正当依据.我国拟议中的体育仲裁机构也当如此定位,有理、有利、有节地实施裁决审查等机制.  相似文献   

3.
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域外法资源借鉴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借鉴美国体育仲裁制度,根据对体育仲裁制度的定性和我国体育机构管理体制模式的情况,我们认为,建立半独立型和独立型相结合的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是可行和合理的,其原因是:(1) 我们在揭示目前我国体育协会仲裁制度局限性或弊端的同时,也看到了行业仲裁的重要性,通过行业仲裁制度,可以更经济、更快速、更灵活地解决体育争议;另一方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也是极有必要的.因此,应该调整目前我国依附型的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半独立型的体育仲裁制度;(2)为了弥补半独立型体育仲裁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建立独立型的全国性体育仲裁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从机构设置和程序上保证了仲裁的独立、公正、公平性,以此来解决一些影响大的、案件复杂的体育争议,并尽量避免司法介入,以维持体育裁决的威严性,保持体育竞赛规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并最终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的发展;(3)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仲裁制度发展来看,建立多元的仲裁制度是很普遍的,如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加拿大体育仲裁制度"等,可以说,这是行业仲裁制度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我国二元的体育仲裁制度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体育纠纷的产生是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中的产物,也是我国职业体育法律法规控制不力的表现。体育仲裁制度解决体育纠纷具有优势,是体育行政法规裁决体育纠纷的有益补充。论文解析了构建职业体育仲裁制度的意义;论述了体育仲裁制度的优势;提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需要思考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构建我国体育纠纷裁决机制的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郁俊 《体育学刊》2004,11(1):21-23
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对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裁决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体育仲裁条例》、《体育复议条例》,规定申诉办法,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复议机构以及体育法庭,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多层次结构的体育纠纷裁决体系。  相似文献   

6.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7.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8.
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元欣  王健 《体育学刊》2007,14(1):122-125
在考察体育仲裁院司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认为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体育仲裁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3种形式。在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双重审查和双重标准以及仲裁裁决被错误地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在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仅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以程序审查为限,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统一国内与涉外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在《体育仲裁条例》立法中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异议权等构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黄世席 《体育科学》2007,27(9):81-85,91
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要在北京设立一个特别仲裁机构.中国有关体育仲裁立法的缺失不会影响奥运会仲裁的顺利进行,而且,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当事人就不服中国奥委会等组织做出的裁决的上诉.由于中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保留,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奥运会仲裁裁决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中国应制定体育仲裁立法并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提出的保留进行重新审查.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先对仲裁机构和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现状进行探析,接着在重组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研究中,首先确立我国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最后提出建立体育协会和一般仲裁机构相结合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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