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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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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认定澳大利亚埃森登足球俱乐部34名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且对违规行为有重大过错,推翻了澳大利亚足球联盟(AFL)的决定,并对违规运动员均处以2年的禁赛期。区别于样本检测阳性的案件,CAS仲裁庭认定在非检测阳性案件中运用的证明标准是“放心满意标准”(Comfortable Satisfaction),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可以通过运动员的承认、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任何可靠的方式对兴奋剂违规事实加以证明。CAS仲裁庭在上诉审理中对证据审查适用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上诉程序中可以提交新证据的条件是申请方不存在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主观恶意。研究认为:在非检测阳性案件中,有必要加强间接证据的独立定案功能,对放心满意标准确立统一的认定规则,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临时停赛是反兴奋剂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管理手段,依托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建设,临时停赛规则整体上体现出了一致性和灵活性兼备的特点。但由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临时停赛条款关键内容的缺失,以及各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补充规定的不完善,临时停赛规则的一致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未能获得充分发挥,不利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也影响了国际反兴奋剂工作公平协调地进行。完善临时停赛规则应当强调《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与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之间的“分工”,并重点关注临时停赛的适用标准、停止条件、违规后果、时长标准和赔偿规则等问题。我国的临时停赛规则存在实践适用较少、认定标准简单的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助力我国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于淼 《体育科研》2023,(5):69-77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作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运动员必须要遵守WADC,一旦违反相关条款,就会受到处罚。“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一种完全抗辩,是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重要规则依据,值得深入研究。从“孙杨案”入手,结合WADC第2.3条中的其他案例,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概念不明、适用上过于严苛、仲裁员认定不一减损可预见性、运动员主观认识错误和价值衡量单一等问题,导致运动员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为进一步完善“令人信服的理由”的适用,在反兴奋剂领域逐步落实、扩张运动员权利,提出要在兴奋剂检查程序问题上适用“令人信服的理由”,在WADC第2.5条中增加“令人信服的理由”条款,在归责处罚上予以减轻,完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培训和拓宽价值衡量的因素(比例原则和严格责任)等。  相似文献   

4.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有“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简称“篡改”)违规的相关规定(简称“篡改”规定)。“篡改”规定本身具有规制范围广泛、认定标准不明确、违规处罚裁量范围小、补充性等特点,使得该规定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适用存在问题。2015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瑞塔·吉普图案和卡尔·穆里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了“篡改”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也为“篡改”条款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了思路。本研究认为,今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篡改”违规的主客观要件,同时通过增加加重情节规定、加强反兴奋剂调查阶段运动员辩护权保护等方法,促进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认可了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判例中发展出来的、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路径之价值。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时,不要求运动员说明禁用物质来源,只要证据所反映的相关事实能够证明运动员既不是为提高竞赛成绩而故意使用兴奋剂,也没有无视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就可以推翻故意推定从而减免禁赛处罚。通过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变化的梳理,以及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代表性案例要点的整理与归纳,可知该路径仅在无法说明禁用物质的确切来源且案件特殊的前提下适用,适用时运动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可反驳故意违规的情形、对禁用物质的可能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考虑到食品安全状况,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应当从不同角度关注非故意证明新路径实施方式的具体变化,以便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运动中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查处与其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查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主要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WADC)一直强调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精神。以往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新修订的2015年版也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比 例原则的精神。但在保护疑似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的人权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WADC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 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尤其是运动员和其他体育参加者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尽管如此,除非有例外情况,人权法原则上不 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和反兴奋剂制裁。修改后的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并在兴奋剂违规认定时的严格责任、处罚过程中的公平听证 程序以及兴奋剂处罚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和基本权益的保护。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兴奋剂争议裁决中也多次强调尊重人 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多次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运动员。鉴于国际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性质以及在其 制定的WADC中规定CAS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因此CAS是兴奋剂管理中的最高裁决机构,在保护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方面,国际体育界还 需要CAS的解释和密切合作。  相似文献   

7.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国际体育界反兴奋剂斗争的纲领性规则文件,新修订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于2019年11月在第5次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强调反兴奋剂斗争的目的是维护健康价值以及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增设《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规则》;将《技术文件》增列至世界反兴奋剂主要规则体系中;设立新的兴奋剂违规类型——阻挠报复举报行为;新增对社会毒品的单独规定;增设受保护人员、业余运动员2类主体;新增“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条款;明确肯定“认罪协议”制度;删除“故意”构成要件中的“作弊”要素;修订“赛内”的定义;提高对公平听证的要求。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积极参与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订的意见征集工作。中国参照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颁布了全新的《反兴奋剂规则》。  相似文献   

8.
网球明星加斯奎特因接吻而引发的兴奋剂处罚案件,反映出兴奋剂违禁处罚过程中,“过罚相当”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是同等重要的,前者还是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的保障.但”过罚相当”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事实的认定主体不清晰,证明标准不明确,规则规定不够详尽等.为了更好地适用这一原则,应明确兴奋剂处罚的程序介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具有专门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提出申辩等程序权利宜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9.
王倩倩 《体育科研》2018,(3):22-29,39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无过错和无重大过错”的定义中明确要求运动员要证明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而关于“非故意”则无明文规定。在阿德米兴奋剂违规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运动员未能证实样本中违禁物质来源的前提下,运用优势证据认可其违规行为为非故意,将4年的禁赛期缩减为2年。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对类似案件的对比,得出结论:运动员的举证责任和他获得的利益原则上成正比,运动员必须确立违禁物质如何进入体内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从而达到免除或缩减禁赛期的目的,参照上述规则,对于非故意可以减少一半的禁赛期这样巨大的利益也应当明确运动员的这一举证责任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10.
分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确定的反兴奋剂制度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对运动员权利的影响,兴奋剂违规处理程序中运动员程序权利的保护效果等问题,认为严格责任原则、禁赛处罚制度与一般法律原则并不冲突,对运动员的权利给予了足够保护,但在违规处理程序上有待改进,可考虑给予运动员更充分的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1.
宋彬龄 《体育科学》2012,32(7):71-77,90
当样本检测呈阳性后,运动员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体内的以及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谨慎义务。对象认识的错误、第三人过错、丧失行为能力、食用受污染的公共食品等都可成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理由。运动员可以因为对医生合理的信赖、尽了善意的努力、年青和缺乏经验、诚实、情况紧急等原因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过错程度认定的判例有利于增强反兴奋剂斗争的效果,但其过于谨慎的做法容易引发不公平裁判且导致判例的指引作用减弱。建议国际体育仲裁院将"成本效益"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缩小可供选择的营养品范围,继续扩充WADC的细则,明示运动员的行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认定俄罗斯著名运动员莎拉波娃的兴奋剂违纪行为并非故意,且不构成重大过错,将她的禁赛期由2年减缩到15个月。但该案的裁决存在若干问题。运动员在没有医药专业背景或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自行核对兴奋剂禁用清单存在重大风险。适用于马术案件的“委托理论”对其他体育项目内的兴奋剂案件并不合适,代理人的错误应当由运动员本人承担责任。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时故意隐瞒自己的药物使用情况可能构成重大过错的证据之一。由于运动员有义务知悉禁用清单的内容,体育组织未能即时告知禁用清单新修订的情况并不能减轻运动员兴奋剂违纪的过错。违禁物质的代谢时间长可能会对判断运动员的过错程度产生影响。在认定运动员兴奋剂违纪的故意时,以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法代替主观主义的解释方法,来分析运动员对兴奋剂违纪高风险的认知程度,更有利于打击兴奋剂违纪行为。  相似文献   

13.
《反兴奋剂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近年来,国际层面反兴奋剂治理的理念、规则、机构、权责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兴奋剂争端解决、入刑等方面也有新的发展,为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指明了努力方向。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应适应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需要,构建我国更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治理和争端解决体系,与国际反兴奋剂治理体系有效衔接,进而推进我国更多地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治理,提升在反兴奋剂和体育治理中的话语权。建议在《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兴奋剂概念、细化兴奋剂违规类型与违规处罚方式、增加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4.
伍洁霞 《体育科研》2021,42(2):2-10
“孙杨案”是目前关于样本采集环节讨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实践中,反兴奋剂领域对样本采集环节规则与程序的要求均有所忽视,就该案而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采样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有争议;采样机构的管理模式较为松散;运动员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样本采集阶段作为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其严格性和规范性不仅关系到运动员权利保障,也影响到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更会对反兴奋剂体系多年构建的权威性造成冲击。对此,可从优化样本采集程序规则和完善样本采集程序运行体系入手,使得样本采集环节进一步规范化。  相似文献   

15.
柴毛毛 《体育科研》2019,(5):60-69,78
运用案例分析法,将证据法学和体育法学交叉综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CAS)就“Contador案”所作的裁决进行分析。以从CAS的裁决中寻找有益的观点,为完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以之为蓝本的其他反兴奋剂条例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规定提供借鉴。“Contador案”的裁决采纳了证据法学中将证明责任分为法定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观点,认为不承担法定说服责任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也应承担提供证据协助查明案情的责任。这一观点应当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所借鉴,以补充细化第3.1条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李小涵 《体育科研》2021,42(2):40-49
2019年公布的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新增“大众运动员”(Recreational Athlete)这一主体并对其进行范围界定。对比2015年实施版WADC,新规则部分解决了这类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时,举证责任重、减轻处罚难、权利易被侵害、兴奋剂教育缺失等问题。作为WADC的签署方,中国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制定全新的《反兴奋剂规则》,并修订《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针对大众运动员制定反兴奋剂规则时,应当遵循新版WADC的理念,衔接我国现行规定,并切实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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