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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在侵权责任法规则体系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此类侵权责任构成的决定性要素,是责任归结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教育机构对于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  相似文献   

2.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由审判实务发展起来的。《侵权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区分规定。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由审判实务发展起来的。《侵权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区分规定。  相似文献   

5.
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 ,各主体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 ,监护人、学校可减轻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 ,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标准 ,对此类责任可做多重分类 ,这有利于该类问题适当、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6.
对中小学校园学生引起的伤害案件,应当从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角度重新认识。对于学生,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从其学校教育的特殊环境出发,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可转移其监护人。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关联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 的不能确知性。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可以免责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10.
本主要从责任类型、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责任构成要件四方面对海峡两岸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岸在这方面规定的差异与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1.
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它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如果责任分不清,就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义务人的责任得以逃避,所以必须对连带责任加以准确的确认,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我们的市场经济沿着正确的轨迹运行。  相似文献   

12.
合伙连带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伙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合伙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作为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直接关系侵权法填补损害、阻吓与预防违法等功能的实现,更影响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因历史文化及社会观念的差异,各国对此立法规定不一。本文通过对大陆、英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并指出:未来民法典应采行为能力 识别能力作为判断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同时借鉴德国法等的作法规定作为例外与补充的未成年人公平责任;在认定未成年人过失时可借鉴“年龄组过错”的方法,并规定监护人应就自己疏于监督的过失与未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为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明确界定,而概念的界定应建立在侵权行为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之内,缺少对制度研究的宏观把握,难免会出现概念界定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而影响到微观制度架构的合理性。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基本要素为主体、意思联络、损害结果及连带责任,由此引入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概念,如单独侵权行为、独立的侵权行为、并发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分割责任等,最终将共同侵权行为准确地置位于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多数人侵权这一框架之内,避免共同侵权制度内在结构发生“病变”而异化为多数入侵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一般性规定,这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分析我国股份公司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认为应当通过公司法做出诸如股份公司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不同种类董事的赔偿责任以及改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股东诉讼机制和导入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等措施来适度强化董事民事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公司相关者利益的合理平衡,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6.
连带责任求偿模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连带责任的求偿模式是任意求偿模式。债权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债权人的请求权没有人数多少、顺序先后、范围大小的限制。这种求偿模式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诸多弊端。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任意求偿模式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连带责任的求偿模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共同受托人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托人制度系信托制度之核心,而共同受托人也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必然产物。但在信托实践中共同受托人的资格、共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共同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方式以及共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旨对以上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18.
介绍了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适应目前民事诉讼的需要,进而对我国未来共同诉讼的立法模式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多数人侵权之诉中,多数被告无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唯一的,各侵权人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权利义务共同型"和"原因共同型"是不科学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连带责任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极为充分,但对债务人即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保障却十分欠缺.针对现行机制存在的弊端,主张赋予连带责任人先执行抗辩权,并实行求偿权实现非诉讼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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