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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春梅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70-71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现已在特别法中规定了一些惩罚性赔偿,但是在适用中还存在很多漏洞。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就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76-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进而转入司法实践,对其进行规范适用和制度完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在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元素和现实国情,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展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独立性证成,并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诉讼费减免制度、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公共利益标准、多重评价下的同质责任抵扣制度以及统一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8,25(1):84-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作为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一种例外而存在的赔偿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产生及其在英美法上的历史发展;其次借助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基本功能的分析,论证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最后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现状的剖析,并与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对该项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睿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4):200-203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制度,但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五个英美法国家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尽管都适用于侵权诉讼,但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存在分歧.至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除了美国和加拿大之外,其余三个国家都不适用.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以上各国的规定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蒋宏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51-53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是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方式和机制,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看,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数额等方面加以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以期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还存在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而赔偿数额又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将影响此制度的价值。文章探讨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可操作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的赔偿原则,自创立以来,其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上全面确立。从法理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原则符合理性精神,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同时具有浓厚的人权内涵。惩罚性赔偿原则理论障碍的解决有助于实践中具体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相似文献
9.
林丹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1(2):43-48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它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多重功能。与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因其特有的救济效用而在损害赔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随意扩张。为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对相关因素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10.
冯泠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1):39-42,46
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在适用中衍生出若干法律问题。针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探讨美国法上的各种解决方案,以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和适用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凡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26(3):66-68
介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沿革,进而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角度阐述其在经济法中的独特魅力,对其适用范围、条件和额度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具有公正、正义和秩序等法理基础和正当性。现阶段除了产品侵权需要严加惩罚外,笔者认为其他恶性的、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造成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行为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立法应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出发,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4.
胡承伟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8):29-34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存在逻辑不连贯、内容表达上的不融洽、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扩张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目的性扩张和立法修订分别是扩张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重要方法和方式。 相似文献
15.
试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中引起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是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立法后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的问题。文章就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进行分析思考,指出其不足。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正确适用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对受害人进行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但适用时还存在适用条件有失合理、程序欠妥、赔偿基数有失公平等问题,因而应适当扩大适用条件、创建便利的求偿程序、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尝试新的求偿机制,以真正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17.
陈智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8,(1):125-129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带有私法外壳的公法责任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该项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就其适用范围方面,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确立并扩展其适用,同时在合同法领域适当限制其适用;就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应设立一些参考因素,具体的数额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法律应明文规定其适用范围,要求受害人主动提出加重赔偿的请求及规定较高的证明标准来限制该权利的使用。 相似文献
18.
私人执行体制的缺少,导致《反垄断法》不能很好地被执行,实现不了其预期的价值。建构私人执行体制有相当的迫切性和可行性。合理的私人执行模式应当有"宽泛的私人执行的主体资格"、"三倍以内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人数不特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由垄断方承担诉讼费制度"、"仲裁解决垄断法律争议"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