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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教师法律身份的本质是为了保证教育服务交易有效进行而从根本上确立的教师与其它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契约身份,因而对于教育实践影响重大。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和教师人力资本的高度专用性及其个人占有的天然性等特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交易的特殊性及其教师的职业特征。基于此,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不能简单地定为公务员或者雇员,而只能定为公务雇员,否则不能同时兼顾和充分体现其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特征。  相似文献   

2.
教师法律身份的确定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的前提.国外公立学校教师的法律身份有公务员、公务雇员和雇员之分,而我国教师的法律身份长期以来处于模糊状态.从义务教育特点、教师的职业职能、教师的权益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等因素来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中小学教师应当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相似文献   

3.
公务雇员: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的合理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逐渐成为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雇员是改革的趋势.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不宜单纯定位为雇员,应当定位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应以雇员身份为主,以公务员身份为辅.义务教育教师聘用合同将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义务教育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主要作用在于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相似文献   

4.
我国《教师法》将教师统一规定为专业人员,仅仅指明教师的职业性质,具有片面性。借鉴国外经验,教师身份的内涵应该区分为职业性质和法律身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教师职业性质基础上,分类确定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公务员、教育雇员或教育公务员。  相似文献   

5.
教师的法律地位由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教师法律关系涉及到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根据教师的任用主体和任用方式不同,把教师法律地位界定为公务员、公务雇员或者雇员,并不能体现教师在几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笼统的界定教师法律地位具有以偏概全之嫌,教师的法律地位因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而异.因此,应从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来分析教师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一、美国教师身份的定位美国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具有公务雇员的身份。所谓公务雇员,就是在身份上兼具公务员和雇员的两种特征。教师的公务员特征,是指教师主要由地方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的某些特权,与地方政府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教师的雇员特征,是指教师和地方教育当局签订聘任合同,约定任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一种合同关系。二、美国的教师资格认可与聘任管理制度(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申请中小学的长期教师资格证书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通过临时教师资格审定,具有有效的临时教师合格证书,并相当成功地从事了两年…  相似文献   

7.
余雅风 《教师教育研究》2006,18(3):52-56,51
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源于教育的公共性和学校的公共性,教师权利及其界限的确立应以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为基本价值。应当在确定不同类型教师法律身份的基础上,依据教师的公务性、专业性特征,具体规定教师不同性质的权利及其限度。  相似文献   

8.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关于教师与其他各类教育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是建构教师权利、责任与义务体系的核心依据.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前置性与根本性问题.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明已经严重影响了教师权益保障与队伍建设.当前,以法律形式确立义务教育公办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身份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与现实需求,同时应抓紧研究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以及相关的职业、待遇、培训、法律救助和监督问责等保障机制与配套政策.  相似文献   

9.
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特征制约着教师法律身份的归属,形成了教师身份的不同类型。各国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都以对教师职业性质的理解为基础,意在平衡公务性和专业性二者的关系。我国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教师的法律身份出现了重要变化,形成了事业编制教师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不同类型。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聘用合同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一种新型教师管理制度,已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中普遍实施。由于教师是基于国家的要求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而不是基于合意向聘任方提供服务,为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遵循特殊的规定。不同身份教师与学校订立的合同应作具体区分,在聘用主体、工作关系的产生和解除、管理方面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享受的职业保障等均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0.
现行的教师聘任制存在法理不清、实践中难于操作的情况。从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具有公务性的显著特征出发,针对政府和学校对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实际,创新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任用方式,构建教育公务雇用制度有其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对《义务教育法》有关特殊教育条款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承了我国建国初期采取的对特殊教育的特殊政策,并将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特殊教育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法律责任五个方面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权利和教育权益。本文对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的同时,对该法第十六条中的个别术语和文字表述的科学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义务教育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这是因为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由法律所保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免费的。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是基本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义务教育的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虽然从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出发,义务教育并不完全符合公共产品的特征,但现代社会的义务教育逐步演变为国家所必须提供的一项公益事业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福利,这也是为什么义务教育应当免费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3.
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由国家统一实施并必须予以保障的。义务教育的公平实现,不仅依赖于义务教育的配套措施的健全,更有赖于义务教育理念的提升。而义务教育理念的提升又依赖于对义务教育本身的理解。从法理学角度来厘清义务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并从法的基本价值角度来理解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进而具体探讨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的法理途径。  相似文献   

14.
随着<义务教育法>等有关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的出台,各级政府加大了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国彻底结束了几千年来基础教育上学要交费的历史,当前义务教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目前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是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解决义务教育财政问题,从根本上说,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相似文献   

15.
试论教师教育的公益性——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作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教师教育具有公益性,这种公益性是以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为前提的,从法理上、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从行业背景等方面可以进一步分析教师教育的公益性;教师教育的公益性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市场不完全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教师教育的生源进行调节,并以国家计划投资的方式配置教师教育的资源,意味着政府必须承担教师教育的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教师教育进行宏观调控。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采取以下策略,农村义务教育才能走出发展困境,实现城乡义务教育高水平的均衡发展。补偿农村义务教育,各种基础性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是根本;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扶持力度,确保农村教育充足办学经费是关键;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增强农村教育吸引力是基础;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政府公共教育责任是保障。  相似文献   

17.
20世纪30年代,在内忧外患的严重形势下,何思源创造性地将发展义务教育与救亡运动相结合,认为义务教育的目的在于延续民族的共同生存、在于培养儿童的国家观念、在于养成学生的生产意识;主张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与社会环境的改造相统一,为此应该充分发挥小学教师在民众健康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指导作用,最终将学校教育变为社会改造的中心,实现教育与政治、经济的三者合一。何思源的义务教育思想对于当前的基础教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广西义务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和部分市县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数据的分析发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与自身相比虽有所进步,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比较落后,且区域内配置不平衡、使用结构不合理等现象较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以致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不足,而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方面的努力程度也不够,同时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与政策上存在某些偏差造成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差距拉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公用经费拨付规则和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实际也不尽相符.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平衡,完善各级政府之间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优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使用结构,增加学校管理公用经费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19.
Law  Wing-Wah  Pan  Su-Yan 《Interchange》2009,40(4):337-372
In China, legislation exists which requires compulsory schooling for all students of school age.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functions of and the constraints on using law to institutionalize equality in basic education. It argues that, in China, law is a last resort, holding governments of various levels accountable. Law can be a device of social justice to promote equity in education by serving a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to check and balance the state’s power regarding its obligations toward instituting basic education, redistributing public resources, reducing disparities, and promoting equality in compulsory schooling. However, the use of legislation to promote equity in basic education is constrained by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other extra-legal factors. This article concludes by offering an explanation of the functions of and constraints on law in the quest for equality in basic education, as well as the implications of China’s experience for understanding law and change.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九”和“巩固提高”目标的关键问题。推行农村义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从理顺教师队伍的“进口”与“出口”入手,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交流与新陈代谢机制与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提高教师的各项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学校校长选聘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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