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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梁晓莹 《体育科研》2021,42(2):23-31
“孙杨案”暴露了运动员与其辅助人员,以及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起点是制定反兴奋剂教育的国际规则。《反兴奋剂教育国际标准》作为反兴奋剂国际规则体系中全新的单行规范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明确了反兴奋剂教育的首要基本原则,规定了签约方在制定、实施和评估教育方案时的标准、义务和责任,增强了反兴奋剂教育的可行性,但仍存在不足。由此,建议未来要统一教育与反兴奋剂教育的定义,不再在分论部分重复表述首要基本原则,删减第三部分中签约方一般义务的表述,专条规定国际(残)奥委会的角色和责任。同时,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的反兴奋剂教育规则,尽量采用《反兴奋剂教育指南》的建议,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推动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国际组织都努力采取法律的手段试图遏制兴奋剂在体育中的使用,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创制这些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体育仲裁庭和各国政府。由它们所创制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主要有兴奋剂违规行为种类、兴奋剂犯罪制度、反兴奋剂教育制度、反兴奋剂处罚机制和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等。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兴奋剂法律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3.
现代体育的蓬勃发展似乎与兴奋剂的蔓延呈正相关关系,2016年全球体育界的两件大事即为里约奥运会的举行和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持续发酵。虽然目前对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尚无定论,但加强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早已是共识,其中,对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良实为重要一环。国际体育仲裁院体系下反兴奋剂部门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兴奋剂管控体系的固化模式。针对ADD兴奋剂纠纷一审仲裁机构的定位,ADD仲裁规则》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了细化,同时强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元追求,扩充了程序扶助制度以保障弱势当事人之正当权益。虽然《ADD仲裁规则》依然对严格责任规则采固守之态,但我国可辅以比例原则予以妥适适用。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应突破兴奋剂仲裁程序的固有路径,从多维度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相似文献   

4.
临时停赛是反兴奋剂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管理手段,依托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建设,临时停赛规则整体上体现出了一致性和灵活性兼备的特点。但由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临时停赛条款关键内容的缺失,以及各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补充规定的不完善,临时停赛规则的一致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未能获得充分发挥,不利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也影响了国际反兴奋剂工作公平协调地进行。完善临时停赛规则应当强调《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与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之间的“分工”,并重点关注临时停赛的适用标准、停止条件、违规后果、时长标准和赔偿规则等问题。我国的临时停赛规则存在实践适用较少、认定标准简单的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助力我国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兴奋剂是一个众人皆知的敏感话题。它所引发的思考或已经折射出的人文危机不仅反映出人们对奥林匹克运动历史的总结和反省,更应该激起人们对其现在和将来的思考和审视。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运用新眼光看待旧问题能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分析问题。兴奋剂使用的泛化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艰难进一步加深了兴奋剂问题的社会关注度。基于兴奋剂的更新加大了反兴奋剂的难度,而兴奋剂的过度使用扭曲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呼吁按照奥运会的运作模式组创一个免于兴奋剂检查的“反奥运会”,以此激起人们对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6.
虽然反对兴奋剂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但由于具有盎格鲁-撒克逊风格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包含不同的私法规则,并非所有国家都会承认或在其国内法中进行修改,使其具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所期望的应有约束性,因此越来越有必要形成一套更加严格和有效的干预规范。随着体育运动与人权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各类体育组织和联合会也应当更加尊重保障人权的普遍法律文件,尤其是在进行国际体育仲裁时,尊重并保障被指控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辩护权就相当重要。关于兴奋剂争议解决程序和解决方案,西班牙国家法院已有不同路径,但自2021年11月西班牙《反兴奋剂法》颁布以来,国家法院的权限受到限制,仅在某些情况下才能诉诸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此外,虽然西班牙在《刑法典》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中规定了兴奋剂犯罪,同时规定了法院对国际范围内运输、贩运兴奋剂物质和方法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但适用该罪名的有效刑事制裁较少。因此,在体育经济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大背景下,应当将兴奋剂犯罪列为一种经济犯罪进行惩罚。  相似文献   

7.
兴奋剂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运用文献资料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发生的兴奋剂搜查典型实例的比较,探讨了我国和一些国家在兴奋剂搜查方面存在的差异及我国在兴奋剂搜查问题上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在反兴奋剂斗争形势日益严峻、复杂的背景下,采取兴奋剂搜查行为的必然性;阐述了在国际社会“法治兴奋剂”发展趋势下,加强兴奋剂搜查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通过修正刑法、体育法等法律,加强兴奋剂搜查立法,设定我国兴奋剂搜查的权利主体,明确兴奋剂搜查对象和权限范围,严格兴奋剂搜查程序等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兴奋剂越来越先进,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兴奋剂几乎到了无法检测的程度.反兴奋剂的斗争是艰巨而严峻的.尽管如此,我们要坚决地对兴奋剂说“不”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与兴奋剂做坚决的斗争.  相似文献   

9.
兴奋剂违纪行为有着与一般违纪行为不同的特征,因此对兴奋剂纠纷的处理也应该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处理程序不同.在我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兴奋剂纠纷处理程序,即在整体体育仲裁程序之下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兴奋剂案件的分支程序,并在此程序中增加一系列刑事程序保障措施,包括确定以公正优先的价值导向、适用刑事证据规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对被追诉人利益的保障措施等.  相似文献   

10.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1.
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04,11(5):18-21
在美国,仲裁是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比较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法。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美国泰德斯泰文斯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泛美运动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兴奋剂检验问题而引起的争议3种情况。但是仲裁裁决并不总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对其提出诉讼。  相似文献   

12.
在体育竞技的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问题上,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国内体育行会甚至同一实体在不同案件中的实践并不一致.而统一并坚持体育仲裁院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已成为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与趋势,它不仅能更好地维护体育竞技的公正性,同时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3.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14.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5.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6.
Given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importance of East Germany's elite sports system, the 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Stasi) constructed a comprehensive and invasive system of surveillance to protect the clandestine state doping programme, to prevent flight to the West by sportspeople, to ensure the smooth running of sports events, and in general to help maintain the country's status as a sporting superpower. While the Stasi enjoyed much success in its mission, thanks in no small part to the deployment of several thousand informers, its authority and capabilities were constrained by the magnitude of its many other security operations, the autonomous actions of sports fans and performers, the defection of high-profile individuals, and internecine rivalries between major sport-political and bureaucratic organisations such as the DTSB and the Dynamo Sports Associations. The collapse of the East German communist system and the declassification of state and Party materials opened up both the top-performance sports system and the Stasi to critical enquiry, triggered bitter disputes over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judicial, moral and political reckoning with East Germany's sporting legacy, and highlighted the convergent paths of elite sport across the Iron Curtain.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商业化和国际化等特征。体育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各方在利益的追逐与分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体育纠纷的发生,错综复杂的体育纠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就目前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看,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务之急是引入ADR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背景,从体育纠纷实发案例出发,探讨社会转型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影响以及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挑战,在结合ADR机制的特点和功能,并借鉴相关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与发达国家应用ADR机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体育运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违反公平、技术争议、人身伤害和合同权益等竞赛和非竞赛性纠纷.现今体育规则中单一的竞赛仲裁条款不能为其纠纷的调解提供合理的仲裁,也很难适应体育运动的发展.只有建立由仲裁、司法程序所组成的复合仲裁调解机制才能够合法、完善地对体育运动纠纷给予规范裁决.这也是体育运动走向世界与国际奥委会接轨的必要法制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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