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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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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建立学生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中小学在校学生大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教育者与学校相比是弱势群体,其受教育权易受侵害。有些学校和教师漠视学生受教育权,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和手段教育学生,侵害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现代法制社会,有权利必有救济。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可以通过申诉或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申诉和诉讼固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两种有效形式,但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受教育权的行使有很强的时间性,而诉讼的成本又太高,如果学生接受…  相似文献   

2.
学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学校自主管理权的缺位、异变、滥用,使学生受教育权遭到践踏、遭遇不公,直接侵害了学生受教育权。匀衡学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教育领域之和谐;树立法治精神,依法治教,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学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 ,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 ,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 ,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 ,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 ,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相似文献   

4.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深入,作为法治社会内在要素的司法审查已经介入到大学自治的传统领地.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和充分保护,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有事前救济,而且也要事后救济.对管理权力的谨慎行使是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有效渠道,有限的司法审查介入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保护的最终途径.  相似文献   

6.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关系学校、教工、学生和家长等多方主体利益,更关系国家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以分为因物的原因、因人的原因和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受教育阶段学生的行为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学前教育阶段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初等教育阶段学生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一般,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特殊;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同受教育阶段中,不同类型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各方主体(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的法律责任分配是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不仅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而且有利于构建一个权责明确的社会,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展体育运动事业。  相似文献   

7.
法治思维以信仰法律、尊重程序和保障权利为核心,对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具有根本性意义.基于对原阳县留守儿童学校的观察,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各有短板又未能协调配合.亟需以公平正义思维保障受教育权的方向,以权利义务思维明确各方职责,在执法中强调程序和效率、重视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应建立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宣告机制、侵害预防机制、救济机制和国家帮助机制,从实践层面保证法治思维的落实.  相似文献   

8.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障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存在不平等和来自各方面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害。从根本上来说要通过发展经济、完善教育法规、发展远程教育、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保障教育公正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违规施教指的是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履行自己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所实施的教育行为。违规施教的结果必然是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演变为执教过程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伤害。违规施教违反了哪些教育法规呢? 一、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被老师停课在办公室或教室罚站、罚蹲、面壁,甚至被关禁闭或被赶回家,其行为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施者应受到教育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10.
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易受到学校、教师的侵害,且没有适当的程序和途径予以救济。从2006年起,我校通过开展"构建中学生申诉渠道的实践研究"(省级课题),校  相似文献   

11.
高等学校为了有序组织教学活动,有依法处分学生的权力.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直接影响到公民受教育权能否实现,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缺乏对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有效规范与监督,导致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政行为.依法治国理念要求高校的管理也要遵循法治理念,因此必须加强对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法律规制,这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又可以有效地规范和控制高校处分权,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生受教育权不客侵犯,而实践中侵害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屡见不鲜。鉴于此.引进司法救济制度,平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促进“依法治教”进程和宪政改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不能以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应将受教育权纳入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范畴,实现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对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顺利解决此类现实纠纷。  相似文献   

14.
试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晋 《高教论坛》2005,(1):135-137
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实现教育法治的迫切课题,法治精神和权利至上理念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个体权利。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突出表现是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途径得到切实保护。  相似文献   

15.
对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现实中 ,常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予以分析 ,探讨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法律责任等。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侵犯学生的入学权。表现为父母或者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学校拒绝接收应该入该校学习的学生等。2 .侵犯学生的上课权。表现为有些教师把上课违纪生尤其是学习落后违纪生撵出课堂 ,或者学校为赢利或出于其他原因而利用上课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商业…  相似文献   

16.
黄芳 《教育导刊》2005,(3):37-40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和精神伤害事故的核心是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表现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等,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侵权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四个要件,其赔偿可以执行相应的标准。降低赔偿风险的出路就在于引进商业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17.
对中小学校园学生引起的伤害案件,应当从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角度重新认识。对于学生,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从其学校教育的特殊环境出发,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可转移其监护人。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18.
大学生受教育权保护中的法律程序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和保护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有事前救济,而且也应有事后救济。校内听证制度和完善的申诉制度是保证学生参与权实现、进行校内救济的有效渠道。有限的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内部管理秩序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保护的最终途径。  相似文献   

19.
邱言锋 《云南教育》2014,(22):47-48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理所当然,但任何校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超越更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校规却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20.
幼儿园和学校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监护人,幼儿园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的赔偿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即使幼儿园和学校要承担责任,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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