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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论图书馆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珂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5,21(9):80-84
文章对图书馆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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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6,19(1):67-69
近期在我国各大城市发生的MTV维权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MTV的法律性质及其收费方式的进一步思考。通过对MTV的特点及其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区别的分析和版权与邻接权的界限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相应收费机制的缺失是造成MTV诉讼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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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珍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4,15(4):432-434
本文就我国期刊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作出较系统的阐述,指出了期刊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结构,即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而此两者有机结合且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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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性质使其无法完整嵌入著作权制度的保护框架,在原《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模式均存在适用困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用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将网播行为纳入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邻接权规制的范围,为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与可能性,但依然存在适用不畅问题。通过确立“有无”的独创性标准,扩大广播组织者权的主体,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可进一步优化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适用,促进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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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雨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12):168-172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编曲者以及编曲本身的地位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大部分人都认为“编曲不受版权保护”。一直以来,单纯地将编曲权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文章认为,要充分保护编曲作品的独创性及创作者的积极性,需要从独创性的角度对编曲作品加以区分,并根据是否具备独创性,来决定对编曲作品采取何种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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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档案数字化的著作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时代,各机构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利用档案,尤其是利用与本机构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专业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纷纷开始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即利用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高速扫描技术等手段,将传统介质的档案系统组织成具有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使其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提供利用。如北京市政协将所有的文书档案、书画档案数字化并通过机构局域网提供给各部门利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每天形成的企业登记档案数字化并提供给社会利用等。机构在对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著作权的问题:对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档案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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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仍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着指导思想和立法体系缺乏明确的定位、著作权内容表述模糊不清及权利重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过于简单等诸多问题。所以,伴随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挑战,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如果说2001年、2010年对著作权法的两次修改主要是在外来压力之下的被动应对,那么,此次修改则是在新形势下为了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所进行的主动安排。因此,此次修法在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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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权的客体为版式设计,实际上将出版者权的保护对象限定于智力劳动,既将出版者为传播作品付出的资金、组织等劳动排除在外,不符合出版者权的保护实践,还与其他三类邻接权客体的设置模式不一致.遗憾的是,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未对出版者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修改.既然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的类型之一,那么应按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界定出版者权的本质属性和客体范围.从制度产生的根源看,邻接权属于作品传播者权,其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传播成果.因此,出版者权亦应是为全面保护作为作品传播者的出版商的利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其保护的客体应为出版者为传播作品所付出的劳动的最终呈现形式,即出版物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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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电视节目制作全流程版权管理体系的概念和必要性(一)基本概念1.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时,其作者享有该作品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条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作品范围和著作权内容。同时,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劳动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享有邻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