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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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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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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及欧美日等体育强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研究,探讨我国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建立适合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认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适应中国体育走向国际化、职业化、商业化,减少体育纠纷,稳定体育的秩序,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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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仲裁范围对职业体育纠纷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华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25(5)
将仲裁引入职业体育领域,既符合职业体育的市场规范本质要求,又尊重体育的基本规律和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因此,积极寻求在现行仲裁制度框架下解决职业体育纠纷是一种务实的态度。旨在通过明确现行仲裁范围在职业体育纠纷的具体适用,建立健全我国职业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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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纠纷的顺利解决是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专业、经济和便捷的一种方式,在《体育法》中只有概括性规定,当务之急是尽快落实这一制度构想。本文尝试从审视体育仲裁的现状着笔,探讨构建体育仲裁需要遵循的原则,对体育仲裁的范围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设性的结论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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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赢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6,22(5):19-20
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能否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已经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通常的方式,因此对体育仲裁进行研究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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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合同仲裁条款的范围常常不能有效涵盖体育侵权争议,并导致仲裁管辖和司法管辖的冲突.研究认为,可以采取的解决冲突的途径,一是尽可能约定一个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仲裁条款,对侵权争议是否可以仲裁作出明确约定;另一个则是仲裁庭把侵权争议仲裁管辖的标准建立在侵权和合同联系的"相关性"之上,根据体育争议的具体情况,恰当判断对体育侵权争议的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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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而也加剧了各种体育赛事纠纷与争端的出现。相比于司法诉讼等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体育仲裁制度无论在仲裁程序、范围和效力上都更具有优越性和独特性。以体育仲裁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系统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作了理论上的辨析,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效力和仲裁程序等环节的完善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观点、对策和完善思路,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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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鉴于体育仲裁在管辖、执行、专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由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更为合适;体育组织还需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的内部解纷机制,体育仲裁委员会则应适当行使自裁管辖权,做好内部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同时,关注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新发展、新变化,确保国际体育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协调,积极回应体育纠纷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形成由“法律—规则—办法”构成的临时措施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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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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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使其已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我国只有立法层面的规定,在事实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体育仲裁制度,目前国内体育争议的解决还处在十分混乱的境地,如何突破这样的局面值得思考。本文旨在从我国体育纠纷独立仲裁现状、立法困境着手,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基本原则,从而提出关于如何确定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期能对制度建构的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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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鑫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4):327-331
从发展历程来看,上诉管辖机制虽然自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初期即已经存在,但它的逐渐完善却是不断改革的结果,其中应特别注意1992年
审理的GUNDEL案带来的广泛影响。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此种针对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管辖机制极为特殊。上诉管辖的依据,无论基于体育组
织的章程,还是当事人订立具体的仲裁协议,都只是在满足瑞士法的信赖原则的基础上发生拟制的合意;上诉管辖的条件,其不仅要求当事人用尽
体育组织内部的救济方式,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具有行政案件处理的特点;上诉管辖的范围,它虽然主要解决体育组织和会员之间的管理
性质的纠纷,但也包括因对组织处理下属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雇佣争议作出的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
辖机制的特殊性已经获得了能够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此类裁决潜在的承认或执行国法院的认可,有必要引起体育界的重
视。故此,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并对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现行法规定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未来在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应极
力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上诉管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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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运动的全民化、商业化、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体育纠纷的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需要综合运用调解、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新修订的《体育法》建立了体育仲裁基本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制度缺失的空白,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以及仲裁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还不够,需要理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建立互相衔接、有机协调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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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相关判例对于信鸽运动纠纷的定性和判决结果不一。本文从司法管辖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于信鸽运动纠纷中的单纯体育纠纷,应当赋予信鸽协会有限的自治权,确立仲裁前置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信鸽运动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则应当明确由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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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江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1,17(4):12-14
体育仲裁是国际上解决体育纠纷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和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也正在酝酿制定体育仲裁条例.由于我国已经颁布了<仲裁法>,因此,准确界定体育仲裁调整范围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的首要问题,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了具体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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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给人们提供了解决体育纠纷的多种途径实践中,大量的体育纠纷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得以消除.为了合理建构我国体育纠纷的ADR机制,从ADR释义着手,分析体育纠纷对ADR的诉求和我国体育纠纷的ADR途径,并从建立体育仲裁、完善体育调解和改进行业内部解决纠纷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体育纠纷的ADR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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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