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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践,分析探讨了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结果表明: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任何形式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学校、教师、监护人和其它组织或个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伤害事故保险及基金制度和更新教育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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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归责视角来审视学校体育的伤害事故,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体育伤害事故的单独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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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2):80-84
通过文献资料法、理论分析法、逻辑推理法,对当前中小学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及问题、学校学生法律关系辨析,学校体育活动与学生特殊的法律关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以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进行研究分析,为清楚、理性地认识分析中小学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法律分析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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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1,自引:2,他引:9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兼顾适用公平原则。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学校应采取多种预防措施,建立社会保险,转移风险责任,并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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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 2、捐赠主体要求: (1)、捐赠人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反相推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捐赠,民法界定精神病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条例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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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何德福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17(2):86-88
学校体育中发生伤害事故不可避免,事故原因复杂多样。如何认识伤害事故,合理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保证学校体育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对学校体育中的事故责任进行论述,以引起广大体育工作和管理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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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我国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与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等同看待,没有考虑学校体育的教育规定性及本身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性等特质,过多的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学校和教师过于严格的归责,使得学校不得不采取限制开展体育活动的规避措施,伤害了学校发展学校体育的积极性。基于此,运用法学、体育学等知识通过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既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又考虑法律的法定性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甘冒风险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设立学校责任保险以减轻学校、教师的赔偿责任;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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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体育课伤害事故及其法律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 ,由于我国在体育课伤害事故方面尚未立法 ,对于发生在体育课中的伤害事故难以恰当地处理 ,致使有些学校为避免学生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 ,甚至禁止学生开展某些项目的体育活动 ,从而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符合体育法的有关规定。本文试图对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种类、归责原则、法律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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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运动伤害是学生伤害事故中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比最高,影响最大,且最易导致纠纷。本文采用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基于实践中学校责任认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立法模糊、归责不当、保险缺失等现实困境,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过错责任原则,完善学校体育伤害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加强学校体育管理四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为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合理规避提出具体路径,旨在探寻现阶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不足,分析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面临的种种困境,帮助学校从源头上摆脱纠纷,维护校方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安全,提升中小学生身体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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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雨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3,19(2):14-17
从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研究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发生在学校体育领域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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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公平与公权的失衡--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历来成为各级学校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一旦出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师、家长、学生就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而争论不休。有关部门也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颇感头痛。现在较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而学校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如减少体育课时,删减体育课中较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甚至取消体育课。目前我国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多依据民法的有关条款和原则,但学校的公权属于司法的范畴。很显然,单纯依靠民法的准则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可能使双方都满意。本文试图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等方法,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谈谈公权与私权的失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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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开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本文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致因、责任归属与保障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致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社会因素、管理因素和综合因素五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主要有学校承担责任、学生承担责任、第三方承担责任、多方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责任五种形式;研究进一步认为当前我国缺乏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保障,因此建议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体系两个方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保障。制定和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针对性法律,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各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参照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责任赔偿制度,促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赔偿社会化;促使"甘冒风险"和学校、政府的免责制度的实施,使伤害赔偿社会化。从国家层面对学校体育参与涉及的相关保险进行立法,对于风险较高的体育项目设立强制保险和附加保险;根据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和构成要素进行多元险种设计是"依法治体"保障学校体育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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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意外伤残事故责任的划分势在必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6年10月10日,山东省青州市西书院初级中学学生刘亚滨,在体育课跳山羊时胳膊摔伤致残。法院判被告青州市西书院初级中学赔偿原告刘亚滨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34099元;原告刘亚滨的监护人承担医疗费等合计8525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体育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学生进行“跳山羊”体育项目时,体育教师应对学生进行保护与帮助。而原告刘亚滨在体育课上跳山羊时,体育教师未在现场(离现场十几米远),虽要求两名学生进行保护,但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校方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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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体育伤害原因及责任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宏竹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7,15(10):82-83,87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造成的,它所涉及了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原则和刑事法律,因此,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和学生应该采取有利的措施,加强法律意识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分清法律责任,使已发生的事故尽快得到解决。本文就学校体育伤害及其责任归属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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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它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困惑和不安。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探析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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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原则即指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作为侵权案件来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