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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5,自引:2,他引:23  
张厚福 《体育科学》2001,21(2):18-22,33
把运动竞赛表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助于体育的发展。研究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有关法律和研究动态,将现代运动竞赛同过去比较,同法律的规范性及排除性对照,论证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属性。研究结果: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具有思想性、技术性和固定性,有竞赛表演、电视转播、会微等客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结论:运动员可以作为表演者,运动竞赛表演可以作为作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2.
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相似文献   

3.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在"实然"视角下,国际条约及有关法规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的法律保护中,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也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法律保护中.在"应然"视角下,从洛克的劳动理论、人格财产论、经济激励理论及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体育舞蹈、武术、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体育项目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4.
杂技,是通过背景和高难度形体动作、技巧来引起观众美感的一种艺术,也是被世界各地人民喜闻乐见的一种艺术形式。在法律上,与舞蹈、戏曲、戏剧类似,杂技作品与杂技作品的表演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过,在严格意义上讲,作者对杂技作品所拥有的是一种著作权,而表演者对作品的演绎、表演等创造性劳动所拥有的是一种邻接权,也即是表  相似文献   

5.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项群训练理论和作品理论为基础,从体育学和法学两个学科视角出发展开研究。研究认为:身体动作、创新性和艺术性构成了项群训练理论和作品理论的逻辑连接点;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具有可作品性,其中,舞蹈型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和杂技型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可分别归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和杂技作品。  相似文献   

6.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问题。从洛克的劳动理论、经济激励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的必要性;认为体育舞蹈、武术、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体育项目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文章将运动竞赛置于知识论和伦理学两个维度中进行考察并得出如下结论1.知识论给出运动竞赛的"是什么"(本质属性)而伦理学则显示运动竞赛的"能够成为什么"(价值意义);对于一种健康的运动竞赛来讲,它的"是什么"只是基本的,而它的"能够成为什么"才是根本的,并且后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2.运动竞赛的目的和目标是两个有质差的概念.  相似文献   

8.
陕西省不同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陕西省体育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运用文献资料调研、社会学调查等研究方法,得出陕西省不同区域体育主体产业中体育健身娱乐业蓬勃发展,体育教育培训业来势迅猛,运动竞赛表演业市场火爆;体育相关产业中体育用品业初具规模,并成为西北地区主要的体育用品集散地;体育外围产业中体育新闻、广告、赞助悄然起步,体育彩票销售形势喜人;体育本体产业不同区域差距明显,西安市一枝独秀.提出陕南地区以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业作为主导产业;关中地区以运动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业、体育彩票业作为多重主导产业;陕北地区以体育健身娱乐休闲业和体育彩票业作为双重主导产业.并依此制订了陕南地区"绿色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关中地区"多元化品牌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及陕北地区"红色体育产业"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9.
运用文献资料法与逻辑分析法,从环境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为运动竞赛中运动员越轨行为的产生寻求解释的理论视角,以便管理部门从多方面入手,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运动竞赛中运动员越轨行为的产生。运动竞赛中运动员的越轨行为对运动竞赛和社会稳定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但从功能异化的角度来看,通过对运动员越轨行为的纠错过程,导致社会功能的异化,使运动员越轨行为的结果最终转变为对运动竞赛的良性运行和完善运动竞赛管理等产生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殷霞 《搏击·武术科学》2013,(2):105-106,113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健美操教学中学生的表演能力培养进行研究。健美操表演的任务是,以其掌握的健美操动作、造型和技巧能力,结合音乐和美术等艺术手段,将作品的思想内容转化为可视可感的健美操艺术形象。表演能力主要包括对作品的理解能力、对音乐的理解能力、形体、面部表情以及道具的选用能力。其中形体包括形体基本功和动作技能两个部分。因此,如何提高学生的表演能力,使他们更好的对健美操作品进行演绎。就成为了高校健美操教师的一项重要的教学任务。  相似文献   

11.
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申立 《体育学刊》2005,12(2):13-16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认为体育竞赛项目以及体育竞赛中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  相似文献   

12.
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研究。研究认为,著作权保护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法律保护的普遍形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著作权保护已经付诸实践。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不是著作权客体所指的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将其纳入客体(即作品)范围,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客体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最后,建议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相似文献   

13.
为回应体育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围绕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领域热点问题的国际视点、体育赛事节目的深度链接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等三个专题展开讨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5.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16.
论中国武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昊 《体育学刊》2006,13(4):141-144
中国武术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正确认识中国武术的性质是厘清如何对中国武术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从体育性和传统知识性的角度,中国武术能够受到来自于著作权、未公开信息、传统知识和证明商标的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缺陷,必须修改《著作权法》,制定专门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或者针对中国武术专门立法,通过司法实践,将竞技武术技战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确立为一种未公开信息。  相似文献   

17.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8.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19.
论述了版权法和专利法中与体育有关的主要内容:版权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的合理使用及权利的限制;版权中电视和收音机传播,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讨论了与体育赛事有关的版权和专利问题。比赛中新的技战术没有专利;体育赛事本身没有版权;体育赛事转播具有版权,著作权的归属由赛事主办者与电视台通过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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