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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在索契设立特别仲裁庭,负责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法, 对2014年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处理的5起案件进行述评。结论:特别仲裁实践尊重体育自治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显,表现为仲裁庭审慎对待体育组 织的决议,除违反体育法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外,不予轻易改变,导致裁决结果中“驳回类”案件比例较高。仲裁庭明确自身与体育组织间的职能分 工,审慎对待比赛结果,尊重裁判权威,且不擅自修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最多只是提出修改建议。仲裁员严格依照文义对规则进行解释,并适当 考虑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运动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项目提起申诉的规则,还需结合项目规则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纠纷的 最优解决途径。体育组织应当创制明晰的内部章程和规范,完善内部机制,尤其是内部争议解决庭的构建。各国家奥委会应当重视奥运会等大型赛 事期间的参赛选拔工作,创设独立仲裁庭,或在一般仲裁机构内设立体育仲裁庭等内部救济机制,解决运动员不满选拔决议的纠纷,还应树立充分保 障本国运动员参赛权益的理念,杜绝一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CAS在阿达穆诉国际足联一案中揭示了认定证据可采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与援引方式,仲裁庭对此具有较大裁量权。法律依据包括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瑞士民法典》、《国际足联纪律准则》、《欧洲人权公约》、学者著述以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欧洲人权法院、CAS、国际仲裁与投资争议解决机构的判例,呈现出以瑞士法律规范为中心,综合适用其他相关规范的多元化特征;认定刑事法律规范及诉讼程序法律不适用于体育仲裁、体育组织规则中的证据规定将得到优先适用、仲裁庭可以采用非法证据,且证据可采性的判断结果须受到瑞士程序性公共政策的限制。然而,CAS仲裁庭援引法律和裁量说理并无标准,适用刑事法律存在疑惑,体育纪律处罚案件的性质、CAS处理纪律案件的矫正目的,要求其适用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降低裁量的灵活性,对此,CAS应制定相关的裁量标准及证据规则,并可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件查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仲裁法律规则的不足,从而规范仲裁庭裁量,确保体育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仲裁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角度比较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以分析体育仲裁的特点,提出可以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理域名争议的做法,暂由其管理体育争议.  相似文献   

6.
CAS是当今世界上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权威的仲裁机构,它通过设立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来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 议。目前,上诉仲裁程序已经成为近年来使用最广泛的程序。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苏亚雷斯纪律纠纷处罚案的起源及纠纷解 决过程,分析、评介了CAS对苏亚雷斯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涉及的3个争议焦点问题,即作为案外第三人的俱乐部是否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对球 员处罚是否存在规则适用的错误,以及该纪律处罚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研究发现,CAS确定了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巴塞罗那俱乐部的上诉主体 资格,这一仲裁实践完善了FIFA纪律处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主体范围,维护了当事人上诉的平等权;厘清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相 互关系,确认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相对于第57条而言构成特别法,而第57条则属于一般法,通过这一仲裁实践,CAS纠正了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 规则适用错误,促进体育组织规则得以完善;通过确认FIFA纪律处罚措施的有效性,表明CAS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但仍需继 续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并及时提出建议以完善体育组织的规章,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7.
体育赛事合同仲裁条款的范围常常不能有效涵盖体育侵权争议,并导致仲裁管辖和司法管辖的冲突.研究认为,可以采取的解决冲突的途径,一是尽可能约定一个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仲裁条款,对侵权争议是否可以仲裁作出明确约定;另一个则是仲裁庭把侵权争议仲裁管辖的标准建立在侵权和合同联系的"相关性"之上,根据体育争议的具体情况,恰当判断对体育侵权争议的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8.
徐士韦 《体育科研》2010,31(5):23-26,30
通过对体育纠纷内涵、类型的分析,提出职业体育保险纠纷的含义和性质,并通过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论证了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优越性。同时对职业体育保险纠纷的可仲裁性、法源、必要性、可行性、仲裁庭的组建、规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黄进 《体育科研》2012,33(6):24-25
摘要: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分为两大类:普通的仲裁规则和特别的仲裁规则。普通的仲裁规则即《体育仲裁典》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2011年底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再一次修改了《体育仲裁典》,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4个方面:(1)废除了提供咨询意见程序;(2)修改了部分程序规则;(3)调整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成员的选任;(4)调整了仲裁收费制度。体育仲裁规则的修订围绕着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的目标,突出了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价值,修订过程体现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11.
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述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目的:通过对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所仲裁的案例进行介绍和评述,使读者更进一步了解奥运会体育争议的仲裁机制.方法:从探讨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按照类别分别予以介绍并进行综合评述.结果:第29届奥运会上,AHD共受理9起案件,分别涉及参赛资格、裁判处罚程序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结果方面基本上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判例的精神.  相似文献   

12.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3.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4.
王进 《体育科研》2018,(4):21-26,33
在15名女子跳台滑雪运动员诉温哥华冬奥会组委会一案中,加拿大国内法院对于奥运会组委会的管辖权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奥组委在形式上虽然是一个国内组织,但由于其与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国内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国内法院在决定是否对涉及奥组委的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不得不谨慎地判断争议行为作出的真正主体。通常情况下,对于奥组委执行国际体育组织的奥林匹克决议产生的纠纷,国内法院应当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放弃对此类争议的管辖权,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进行裁决。  相似文献   

15.
2022年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确立了我国由各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主管主体共同构建的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为体育纠纷专业、高效化解提供了多元救济途径。然而,当下对各解纷机制受理纠纷的逻辑关系缺乏梳理,造成当事人救济选择困惑、各机制定位混乱、争议解决效益折损。以一起界定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司法案件为引,分析各机制的法律属性和裁决效力,厘清各机制间的主管边界,确定主管权的审查规则。从人民法院角度,判断体育纠纷的个案主管权,应当以鼓励体育自治为导向,尊重体育纠纷处理专业性、封闭性的特点与效率要求,同时以司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益为底线,确保体育纠纷专业、高效、终局性解决。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的约定不产生排除法院主管权的效果,当事人可就相关纠纷直接提起诉讼。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可排除法院主管权,仲裁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6.
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四类仲裁程序规则,奥运会赛事争议由该院垄断管辖并按照特设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由《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等三类规范所构成,其宏观流程可概括为六大环节。深刻理解此类程序规则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衔接我国法制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并可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8.
黄世席 《体育科学》2007,27(9):81-85,91
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要在北京设立一个特别仲裁机构.中国有关体育仲裁立法的缺失不会影响奥运会仲裁的顺利进行,而且,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当事人就不服中国奥委会等组织做出的裁决的上诉.由于中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保留,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奥运会仲裁裁决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中国应制定体育仲裁立法并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提出的保留进行重新审查.  相似文献   

19.
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体育运动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的今天,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解决奥运会体育纠纷的不错选择,其中有关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很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立法和仲裁实践看,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持审慎而严肃的态度。从其管辖依据的演变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仲裁。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可能以不同于一般国际仲裁的事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都能在CAS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20.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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