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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是体育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着国家产生以后,国家对体育的干预也随之发生,实施这种干预的主要形式就是体育法令。 早期的体育法包括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类是包含在综合性法典中的有关体育的规定,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雅典的《梭伦法典》(公元前594年)和我国古代的《周礼》(公元前5世纪)等中都有不少涉及古代体育生活的规定。上述这些法典大都是继承自上古的习惯法,诸法合体。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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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体育立法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社会体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的基本思路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其结论是进行体育立法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所研究的社会体育法在整个体育法规体系中应位于《体育法》之下,属于子部门法典。研究的目的是为决策者制定社会体育法提供决策依据,从而通过社会体育法的制定实施,促进我国社会体育乃至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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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出版的郭希汾的《中国体育史》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体育史。1958年又出版了唐豪等的《中国体育史参考资料》。特别是近10年来相继出版了徐永昌的《中国古代体育》、李季芳等的《中国古代体育史简编》、高校体育史编写组的《体育史》、刘秉果的《中国古代体育史话》、王其慧等的《中外体育史》,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卷)》、《体育词典》,和《体育文史》等刊物。这些论著、典籍、刊物的产生,本身就雄辩地说明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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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对新修订《体育法》进行立法评析,并剖析新修订《体育法》的重要立法创新,就新修订《体育法》实施所需进行的重要后续配套立法进行了探索。新修订《体育法》较1995年《体育法》而言,各章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修改。其中体育权利体系的构建、全民健身战略的法定化、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和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体育市场管理体系和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的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的建立、国家体育主权意识的觉醒等都是新修订《体育法》的重要立法创新。为全面实施新修订《体育法》,我国还应进行配套性立法,建议尽快制定《职业体育条例》《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让一些制度创新尽快落地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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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诚豪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8):67-77+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法领域的基本法,其全面修订翻开了依法治体的新篇章,对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产生重要作用。但本次修法尚存些许剩余问题,伴随体育改革深化,诸多规范概念、技术用语亟待解释。短时间内再次修法并不可行,有违立法逻辑、惯例。作为法教义学的集大成者,法律评注以现行法解释为中心,关注实定法实践功效,在《体育法》新修订背景下配套评注不应缺位。经由评注对《体育法》重要内容的整理、提炼能为理论与实务界搭建沟通桥梁,并可发挥通过法律评注的信息指引、规范释义、批判检验等功能消解体育法规范的适用困局,以更精准地理解、把握《体育法》修法思路与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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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熙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5):400-406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成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
任务,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体育法》第33条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在新形势下需要重新修改。文章采用文
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就《体育法》修改中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新时期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加速以及新《立法法》施行等新形势下,应该在《体育法》中以单章形式增加对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
理念上,《体育法》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规定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接轨、原则
性规定与授权立法相结合。在立法内容上,在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对“体育纠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建立我国
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并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相关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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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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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表的《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与《刚刚在路上:再论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为蓝本,探讨了中国体育法学发展问题。近些年,中国主流的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未能直面中国的体育法治实践和诸多经验素材,研究语境日渐远离体育实践的现实场景,缺乏对体育法律问题与其他社会现象勾连关系的关注。基于此,笔者阐述了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理论构建本土不足、研究主题缺少对中国体育法制现实问题应有关注以及体育法学研究的是体育法律规范还是人及其体育实践等问题。研究认为:体育法学走的是建构理性之路。体育法运作根本上是人的体育实践,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因体育而生之法,而非制定体育之法。未来中国体育法学发展应直面现实的体育法律现象、规律,可依循一条从实践出发的社科法学进路前行,以扩展研究体育法学问题的知识界限和方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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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以体育特殊性为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法的基本原则要解决体育法存在的正当性和自立性问题。它不仅可以指导体育法律规则,也可以在法律适用冲突中发挥作用。不仅可以成为体育法的条文,也应当可以解释体育法的规则。研究认为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备专业性的、较高层级的,覆盖面宽,指导性强,稳定性好和可适用的基本原则。若要满足这些要求,那么这些原则同时也应当会是公认的,并具有一定传统和内涵的。本研究从体育实践和体育发展的角度以体育特殊性为标准确立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经过论证和取舍后,本研究尝试提出超越我国《体育法》文本的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即奥林匹克主义原则,公平竞赛原则,和谐体育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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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阳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8):41-48
《新加坡公约》的生效对于体育调解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制度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梳理国内外体育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厘清《新加坡公约》的基本概况与关键要点,探析体育调解制度的优势和不足。《新加坡公约》下我国体育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增设体育调解条款;规范体育调解过程参与人员行为准则,明确权利和职责所属;未雨绸缪,细化达成的体育调解协议的认定规则与执行程序;严格限定体育调解的时效性,促进体育调解与体育仲裁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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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10):49-54
体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及修改的非同步性使得《体育法》与相邻法律存在不协调,体育法的独立地位受到威胁。从法律体系协同的角度对《体育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修改与完善《体育法》的具体思路:妥善处理体育权与健康权及教育权以促使相邻法律协同;调整学校体育部分教育方针表述等相关条文;删除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主体与政府群众性活动责任相关内容;据体育的特点增加国外体育非政府组织管理等有关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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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体育——一个适合进行法律分析的体育行为定义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吕予锋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3):10-12
对体育法学提出的对体育进行法律或法学定义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体育概念的两个范畴,即作为行业或产业的体育和作为人的行为的体育,分析了体育行为的特征或特性,提出了适合进行法律或法学分析的体育概念,即体育是以既定的客观统一的规则进行的,以竞争为目的的游戏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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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友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9):37-45
作为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在体育运动致害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争议。我国民事立法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限制的过程。通过对体育运动致害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上都超越了其应有的内涵,自甘风险规则也并非体育运动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和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体育运动的积极开展。后民法典时代,体育运动致害案件中损失的分担,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下,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公平责任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在极端案件中,应当肯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实现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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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山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11):60-65
行业的发达对传统的法律划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行业法是以行业为区分标准的新的法律划分方式。传统的对体育法性质的认知存在误区,体育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行业法范畴。体育法调整的对象是体育社会关系,它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特性,体育法规范则具有复合性,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还包括行业自治规范。对体育法的研究就是体育法学,其研究内容包括相关传统部门法在体育行业适用所产生的特殊性,专门的体育立法,以及体育自治法和裁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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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的价值研究属于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随着体育法学不断成熟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体育法的价值问题。我国学者在进行体育法的特征研究、体育法研究方法的研究、《体育法》修改理念的研究和体育权利的研究过程中都会涉及体育法的价值研究,在国外,体育法的价值是相关著作中所必需涉及的问题,学者们都是集中某一层次或某一种价值的研究。而无论国内和国外,体育法的价值冲突、价值评价、价值实现等问题学界还少有人进行研究,这些问题应该在今后体育法的价值研究中给予充分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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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5):44-50
欧盟委员会于2017 年12 月裁定国际滑冰联合会规则违反欧盟竞争法,导致对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中常见的忠诚条款开始重新审查。欧盟法可以适用于体育领域的经济活动,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国内竞争主管部门处理了一些有关忠诚条款的体育争端,但大多数以体育组织修改相关规则、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及欧盟委员会结束调查的形式结案。此类忠诚条款对体育运动治理的"金字塔"式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国际滑联案裁决无疑会进一步推动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并加强对运动员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