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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复级化及其正当性——基于CAS仲裁体制之研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黄晖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4)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22.
论竞技体育争议之可仲裁性——立足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春良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10):5-10
可仲裁性是法定与约定之间的临界点,唯具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方能提交仲裁合法解决。可仲裁性主要是指客体可仲裁性,由此延伸出的主体可仲裁性是其辅助判断标准。客体可仲裁性表现为彼此包容的应然态、法然态和实然态三种形式。竞技体育争议是非平等者之间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争议,依仲裁法理不具可仲裁性。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竞技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这不是对传统仲裁理念的违背,而是因应体育个性进行的仲裁理念之革新。 相似文献
23.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24.
日本体育仲裁运作模式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借鉴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潘喜梅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4)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运作经验对我国建设体育仲裁制度具有显著的借鉴作用,为加快我国体育法制化建设,设立适应国际体育发展潮流的体育仲裁制度,通过对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及运作进行文献资料调查研究,在详细介绍日本体育仲裁机构运作原则及其具体实务的基础上,探析如何将日本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合理因素与我国建设中的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25.
于德生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1,29(6):55-58
2008年中国取得奥运会、残奥会的巨大成功,但同时也看到中国体育离世界体育强国的标准还很远,其中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和缺失是阻碍中国迈向体育强国的主要因素之一。文章从体育国际化的呼声、纠纷国际化的需求、法制国际化的趋势三方面论述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认为修改体育法,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核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6.
摘要:尽管使用兴奋剂以获得比赛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的范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却一直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因为其对运动员的处罚主要表现为剥夺运动员一定期限的比赛资格,属于刑事处罚中职业禁止的范畴,但其适用的却是仲裁程序。所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何在程序上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就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规范分析法和社会关系分析法的角度看,当前惩罚性的兴奋剂处罚对运动员存在着错误追究和不公正仲裁等程序风险,且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兴奋剂处罚获得正当性,一则需要在相应的条文中增设运动员的权利,以制约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力;二则需要建立反兴奋剂基金,确保运动员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三则要建立运动员工会,以平衡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关系;最后,将惩罚性的处罚与运动员的可责性联系在一起,使兴奋剂处罚迎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兴奋剂处罚只有获得正当性,其才能融入到当前的法律体系之中,进而才有可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合力。 相似文献
27.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起诉中国足协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就在于中国足协的严厉处罚所反映出来的足协的性质问题。在实践中,足协性质的模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全国各个俱乐部的权益难以维护。本文仅从长春亚泰被罚事件来谈一下对中国足协在我国当代社会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中国足协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对行业协会管理权实施司法审查,如何界定行业协会的法律授予的管理权,这些是中国法律界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这一问题延伸,提出对我国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纠纷解决的方法。 相似文献
28.
孙丽岩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3):23-27
体育仲裁应当作为普通仲裁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从属关系。当然,体育仲裁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一定的强制性、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仲裁机构的单一性等等,但这些特点并不能否定体育仲裁作为普通仲裁手段的存在。体育仲裁解决的仍然是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相对的强制性也并没有违背意思自治的原义等,基于此,我们仍应当在统一的仲裁法框架内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体系。 相似文献
29.
对于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采取的是有限仲裁豁免理论。但对于仲裁员的刑事责任是否确立并无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在中国确立。这不仅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相关规定,而且是出于中国的现实需要,更是有着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30.
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性问题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畅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4):328-331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能否为体育纠纷寻求适合的法律适用,能否获得令人信服的解决结果,将决定着体育仲裁的公正与效率。作为体育纠
纷解决的新型手段,也作为仲裁世界的新兴疆域,国际体育仲裁既有着对仲裁传统形式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依从,也有着基于体育独有的社
会存在而顺应所生的创见。试循如上思路,以程序性问题的法律适用为核心,就国际体育仲裁尤其是强制性仲裁对传统仲裁法律适用规则之呼
应与变革进行梳理,以期在法律适用之相关问题的探讨中提出有益辨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