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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处理体育纠纷的方式主要通过仲裁和调停方式解决,为此还专门设立了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并由体育仲裁机构制定了详细的体育仲裁规则和调停规则.由于我国至今尚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更没有制定具体的仲裁和调解规则,致使体育仲裁制度无法真正确立,因此我国有必要学习和借鉴日本的经验,确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和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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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2003年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组织日本体育仲裁机构(JSAA)。JSAA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和仲裁规则,在实践中,JSAA已经受理了几起案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JSAA能够迅速地解决体育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运动员的利益。JSAA的制度设计和运作值得我国在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先对仲裁机构和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现状进行探析,接着在重组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研究中,首先确立我国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最后提出建立体育协会和一般仲裁机构相结合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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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及欧美日等体育强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研究,探讨我国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建立适合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认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适应中国体育走向国际化、职业化、商业化,减少体育纠纷,稳定体育的秩序,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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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现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的一些主要观点有:“我国目前还没有如《体育法》上所要求独立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该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及单项体协无直接隶属关系,而现行所谓的体育仲裁机构都隶属于单项体协,与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目前为止,体育争议基本上由体育部门内部解决,排除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高速范围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争议、体育活动中的合同争议、体育活动中的财产权益归属争议、侵犯体育机构自主树敌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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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怀权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23(4):19-21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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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6):652-656
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发展,急需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以解决不断出现的体育纠纷。了解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历程,借鉴职业体育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体育仲裁制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体育仲裁潮流、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体育仲裁机制是体育法律制定与研究者的紧迫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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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山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5):51-55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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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法治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发展中,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代表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得到了正在加强体育法治建设的中国的密切关注和主动借鉴。文章通过中国对其吸纳在《体育法》中设立仲裁条款、以其为参照探索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在北京奥运会等多方面与其进行积极合作以及广泛开展国际体育仲裁的学术研究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中国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紧密联系和互为关系,揭示了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影响的日益扩大和对促进中国体育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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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运动的全面发展,使得体育纠纷逐渐增多,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成为一种迫切需求,论文主要从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条件进行分析,探讨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建立的原因,从历史、体制、意识等几个方面入手,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尽快出台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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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春良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7,24(5):20-24,41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四类仲裁程序规则,奥运会赛事争议由该院垄断管辖并按照特设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由《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等三类规范所构成,其宏观流程可概括为六大环节。深刻理解此类程序规则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衔接我国法制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并可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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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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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的立法主体及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包玉秋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8,32(1):16-19
采用文献资料法,认为国务院有权成为我国体育仲裁的立法主体,这既是由体育仲裁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也是由体育仲裁自身特点决定的,而且符合立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我国<体育仲裁条例>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起草,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国务院的体育仲裁条例必须与其上位法相一致,其立法依据是:宪法、立法法、仲裁法、体育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狭义),并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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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行,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中国人民所熟知。事实上,由于国际体育纠纷金字塔式的解决模式,CAS仲裁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所以对我国CAS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也渐为人们所关注。但这一问题却终究不能成为热点,原因是CAS仲裁的司法监督具有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的独有特点,在实践中没有CAS仲裁裁决被推翻的案例,这使得对CAS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研究在我国遭受质疑,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有意义的,主要是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构建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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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美国,仲裁是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比较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法。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美国泰德斯泰文斯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泛美运动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兴奋剂检验问题而引起的争议3种情况。但是仲裁裁决并不总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对其提出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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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行奥运会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模式对解决奥运会体育争议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推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的权威。但是,其强制性对运动员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对运动员仲裁合意与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对CAS自身瑕疵的异化作用,却使其在不断瓦解体育仲裁本身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成为影响奥运会体育仲裁和CAS正当性的负面因素。因此,通过在最大程度上去除“强制性”,即仅在特例中允许强制体育仲裁的存在,改良当前奥运会体育仲裁模式,便成为维护与巩固CAS和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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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良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2):5-10
仲裁私密性是国际仲裁的比较性特征,这也内化在国际体育仲裁的多层次制度安排之中。但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体育仲裁在多个方面表现出强烈的透明化趋势: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合并仲裁,专家证人的介入,当事人反向约定,仲裁裁决之公布,以及观察员附条件的介入。究其因由,在于体育仲裁的时效性、求实性,主题的非私密性,裁决的公益性,以及体育法制统一化与体育法治化等综合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