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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对我国体育纠纷司法介入和行业自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以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学原理为理论基础,通过考察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体育纠纷的内外部救济,运用文献资料法、法理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体育纠纷的行业自治和司法介入进行了辨析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体育纠纷行业内部自治的不足,体育纠纷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体育纠纷行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辨证分析。  相似文献   

2.
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介绍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司法机关介入体育争议的方法、性质、原则等情况。认为:国外司法机关的审查通常限制在程序性问题,如裁决的做出是否遵守了公平、正当程序等原则,而且必须是在用尽了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才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审查。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体育争议,建议引入司法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3.
体育纠纷的复杂性与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于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要求十分迫切。在民主宪政的大背景下,司法介入体育纠纷势在必行。文章在分析体育纠纷特点与司法介入障碍的基础上讨论司法介入的基本路径与策略选择,试图通过构建体育协会行业自治与司法介入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来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体育禁令制度,无法满足体育纠纷得到司法迅速有效救济的需要,在体育司法救济机制方面设立体育禁令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比较了国外相关的禁令制度,检讨了我国现有的禁令制度,对我国确立体育禁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分析了体育禁令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体育禁令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所阐述的观点对我国未来的体育禁令制度的制定有些许贡献.  相似文献   

5.
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该原则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我国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缺乏中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保证,且其本身过于绝对,再加上我国现行体育社团内部解决机制因受体育行政权的制约而缺乏独立性。故应当确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章程、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法院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我国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体育自治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且对我国无任何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曾经的自治堡垒已逐渐被司法攻破,在"举国体制"下,依靠体育自治来实现竞技体育纠纷公正解决,无疑是痴人说梦或掩耳盗铃,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方是该类纠纷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7.
通过探究"体育自治原则"的本意,得出我国"体育自治原则"因中立救济制度的缺失被异化的结论.行政诉讼的救济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难题,在目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对体育协会内部行为进行司法规制.但是最终解决矛盾的途径则在于进行体育仲裁的相关立法,建立以独立体育仲裁为核心的体育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当前,体育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构成了我国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主要手段,无论是解决效力还是社会公信度都有一定缺陷,引入司法介入机制是规范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在分析司法介入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司法介入机制的理论论纲,以期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规范性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0.
岳明  徐士韦 《体育科研》2012,33(1):54-57
分析我国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现状并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在此基础上阐述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制度,通过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来为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我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奋剂处罚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2.
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勇 《体育科学》2007,27(4):84-94
采用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体育纪律处罚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体育的特点和体育组织的特点,指出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正视体育的特殊性与法律的一般要求。对体育纪律处罚的各要素和相互间关系加以分析,提炼出体育纪律处罚机制。提出在体育纪律处罚的规则创设、处罚实施和救济3个环节中既维护项目的健康发展,又保护相对人权利应采取的措施:利益各方要直接或间接参与规则制定,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规则严谨合法;处罚实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使体育纪律处罚权;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对我国体育纪律处罚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体育纪律处罚存在下列问题:未形成良好的自治模式;未形成纪律处罚法制化的氛围;缺乏程序保障;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而外部救济缺失。为了完善我国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应增加相对人对规则创设的参与;统一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实现“最低程度公正”;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对处罚的参与,提高立法技术,改善执法素质,逐步完善规则;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3.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14.
作为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在体育运动致害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争议。我国民事立法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限制的过程。通过对体育运动致害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上都超越了其应有的内涵,自甘风险规则也并非体育运动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和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体育运动的积极开展。后民法典时代,体育运动致害案件中损失的分担,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下,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公平责任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在极端案件中,应当肯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实现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15.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美、英两国职业运动员工会的历史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构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会基本职能包括:谈判职能、维权职能、服务职能以及教育职能;分析我国运动员个体维权时常用的三种途径与不足之处,它们分别为自立救济、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前者维权效果不佳;司法救济耗时耗力;行政救济因缺乏指导性文件与听证环节,判决随意性强;从《工会法》、《劳动法》等现行法规文件中寻找构建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所具备的法律基础,探讨构建我国运动员工会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避免运动员工会落入传统工会条款的窠臼;如何成立职业体育快速仲裁与协商机构;如何制定能够覆盖各利益方的统一条款等。最终从法律角度为我国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中国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考量与建议。  相似文献   

16.
试论体育举国体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体育举国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认为适应市场环境、革除弊端、提供驱动是体育举国体制改革的三个主要原因;体育举国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公共体育需求;体育举国体制具有制度公正的自明性、目标达成的高效果性,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难以实现制度效率的最大化;体育举国体制改革主要在于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通过建立应对预案、启用评估体系、信息反馈系统等可以有效提高体育举国体制的运行效率。  相似文献   

17.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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